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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大修招标

2010-05-06
  一、 招标单位: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热处理分厂
  地  址: 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一号
  通讯地址: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热处理分厂
  联 系 人: 周砚田 陈仕晶
  电  话: 0411—39923387 0411—39923391
  邮  编: 116300
  二、招标内容:
  1、标 的:热处理RJGD--200辊棒炉生产连线(设备编号:836—87;制造厂商:瓦轴自制;连线含:淬火、提升机、清洗机等。)大修理。
  2、用 途:主要用于轴承产品另部件的热处理淬火。
  3、要 求:
  ⑴、 投标方可进行现场考察并依据招标方提供的设备状态调查、技术质量要求等规定,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程预算书和施工方案并封档。
  ⑵、所更换的另部件必须是正规厂家(或瓦轴分供方)生产的合格产品。
   ⑶、竣工后,应提供“更换主要另部件清单”,填写“大修理任务书”、“工程结算书”、“验收单”,经设备使用单位、主管部门验收签字后报竣。
  三、 技术质量要求:
  1、 中标方在施工中,必须符合大修理标准及相关规定和要求,改变原有设计时,必须经招标方同意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资料,所拆卸废旧部件,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回收处理。
  2、 中标方在完成全部大修理内容后,应及时报请招标方组织验收,从验收合格之日起,顺延6个月为质量保证期,对在质保期内发生与大修理质量有关的一切故障、事故和损失均由中标方无偿负责。
  四、 交货期:
  除不可抗拒或招标方原因外,中标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内,完成大修理内容并交付使用,每延交一天,招标方将从合同总价中扣除2%的违约金,如果延期超过10天,招标方有权终止合同,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。
  五、 工程款支付方式:
  待工程完工经招标方验收合格后,付全部工程款的80%,余20%工程款为质量保证金,在质量保证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时,付剩余全部款项。
  六、 投标须知:
  1、 投标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、有安装或维修能力的单位。
  2、 若投标方代表不是法人,须持有《法人代表授权书》原件。
  3、 欲参加投标的单位,首先应向我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资质证明、维修能力证明等(包括人员构成、机构设置、保证体系、厂房与设备设施情况,质量检测人员的配置情况及近几年从事维修工作业绩(合同)等),经审核和现场考察后,确认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。具体投标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。
  4、 中标方不得将本中标项目另行分包、转包或变相转包,若发现有此行为,招标方有权终止合同,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全部承担。
  5、 投标方在接到中标通知后,应在2日内与招标方签定书面维修合同、协议,否则视为自动退出。
  6、 对上述条款有疑问的,请与瓦轴热处理分厂联系。
  7、 报名的Z后截止日期:2010年5月12日17时。
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热处理分厂
2010年5月5日